卫兰新歌房产继承案件中的几个焦点问题-私家律师号

房产继承案件中的几个焦点问题-私家律师号

曾经有首歌,唱响大江南北,传遍海峡两岸,“我想有个家,一个不需要华丽的地方,在我疲倦的时候,我会想到它;我想有个家,一个不需要多大的地方娄成就,在我受惊吓的时候阿里纳斯条款,我才不会害怕;谁不会想要家,可是就有人没有它,脸上流着眼泪,只能自己轻轻擦;我好羡慕他,受伤后可以回家,而我只能孤单的,孤单的寻找我的家;虽然我不曾有温暖的家,但是我一样渐渐的长大,只要心中充满爱,就会被关怀,无法理怨谁,一切只能靠自己,虽然你有家什么也不缺,为何看不见你露出笑脸,永远都说没有爱,整天不回家,相同的年纪,不同的心灵,让我拥有一个家。”《我想有个家》,让多少人怦然心动,同喜同悲,据说这首歌的创作者和演唱者潘美辰卫兰新歌,在求学的那段时间有过半年之内搬了3次家的经历,甚至穷到连着几天呆在租来的小屋里吃泡面。家,对很多人来说就意味着一座属于自己房子,一个身体和心灵的栖息之地,没有它毛渝南,甚至连安全感都缺失了。而一座属于自己的房子,常常意味着付出自己半生的辛劳打拼,特别是北京、上海之类的城市。所以当一个无需付出太多劳动,便可以名正言顺得到的房子摆在自己面前的时候,谁能轻言放弃呢?当自己有可能获得更多房产的时候,谁又不想争取一下呢?就像继承房产这种机会。
但当继承人不是一个人的时候,那纷争就来了,至少笔者的执业经历是这样的,办理的继承案件中99%涉及房产,而且绝大多数是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案件,有这么几点暴利博士,是常常产生争议的。
一、父母名下的房产,子女出了购房款的。
此类案件,大部分出在房改房上,北京有大批老国企公房,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根据政策出售给职工,那时候通过折算工龄,一套房交个两三万元就能购买到手,但房子到今天市值动辄是几百万了;这类房子中有一部分是子女参与出资购买的,出资的子女常常会主张,自己享有房产的一部分份额,剩余的份额,才应该按继承分割处理。但按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房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如果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只是父母,并没有出资的子女,那该子女并不当然享有房产所有权份额,他的出资,最多只能按债权认定。
二、拆迁后购买的安置房屋,子女份额的问题
有些继承案件涉及的房产是拆迁后购买的安置房屋,拆迁协议中有子女的份额,但购买的房产只写了父母的名字,并没有写子女的名字,艾婷婷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应该遵循“析产”前置原则,就是说购买的安置房有子女份额的李恩雅,应首先通过析产诉讼,由法院认定子女享有的房产份额,剩余的房产份额,再按继承分割处理。
三、房产价值的评估鉴定问题
法院在判决房产继承案件的时候,一般有两种裁判方式,一种是判份额,就是判几个子女各自享有房产的份额比例于佳明,几个人按判决比例办理产权证。这种方式是一种最便利、快捷的审理判决方式,但这种裁判结果存在的不足是缺乏现实可操作性,一套几十平米的房子不可能三四个家庭同时住,有想把房子卖掉的,但其他几个产权人不同意,不配合的话,根本无法买卖处置。这就涉及继承案件的另一种裁判方式绝世皇妃,就是把房产判在一个人(或意见一致的数人)名下,由得到房子的,按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给予经济补偿。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流氓大领主,房子能及时便捷的变现处理,但案件涉及给其他继承人经济补偿数额的问题,实践中多个继承人常常对房子的价值意见不一,这种时候,主张要房的继承人,应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子予以评估鉴定,由法院按评估价确定给其他继承人的经济补偿数额。有的继承人常常因为不愿支付鉴定费用,从而放弃申请评估鉴定,以致法院最后按继承份额作出判决富贵天姿,使得继承问题“案了事未了”,继承人之间到庭下再去争执不休,追悔莫及。因此申请评估鉴定必须主动、坚决。
《孟子.滕文公上》中称刘馨圆,“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看来,这个“安全感”问题,我们的孟老夫子时代就有了。杜工部也称刘子谦,“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有了安全感是多喜乐啊,原来是安全感带来了幸福感!笔者真切希望每位朋友都能得到平安幸福,房子很重要,只是眼睛只盯着房子就一定欢颜了吗?这也得好好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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