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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劳动争议经历的单位和个人都知道白夜叉降诞,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包括一裁两审,也即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如对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如再对判决不服,还可以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滥用诉权,利用程序“拖垮”劳动者,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了部分案件的一裁终局制度,实现快捷保护劳动权益的目的。
下面劳动法小宝就来讲讲一裁终局的那些事儿。
什么是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是小额仲裁案件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饶靖。
一裁终局适用哪些案件1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2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国海证券官方网站。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法宝分析
如果劳动仲裁的裁决涉及的金额很低,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但是涉及的是违约金,生活困难救济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者其他的不属于条文规定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刘耀梅,是不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的seek68。
不服裁决,如何申请撤销1
劳动者: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2
用人单位: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院申请撤销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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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只要劳动者不服刘东立,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即使不服,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盗墓鬼话,而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诉讼。
争议内容包括终局事项和非终局事项,如何处理?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2008]181号)
4、争议内容既有一裁终局又有非一裁终局事项时的处理
当事人双方在同一起仲裁案件中的争议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其中既包含属于法定一裁终局的争议,又有非法定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事项的,该裁决一般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裁决内容的,均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
《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一裁终局由谁来确定?
案例
陈某于2010年入职某咨询公司,签订了为期半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续签条件,但陈某拒绝了, 离职后于2010年11月3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超时加班工资差额508.2元,奖金1500元,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1900元狂龙逞英豪,并按月工资1900元的标准支付2010年11月1日至裁决之日的误工费。
2010年12月3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陈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00元。并且裁决书载明: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对此不服,遂于2010年1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陈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00元。
案件经过开庭庭审和辩论后,法院认为该案为一裁终局案件,遂决定将该案予以注销,如单位不服劳动仲裁锦绣王妃,应向中级起诉要求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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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似乎并非一裁终局案件,然而当用人单位诉至基层人民法院后,基层人民法院则认为应当属于一裁终局案件,单位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此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对本案做注销处理并将案件转移至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处理。
那么,水谷雅子一裁终局应当由哪个机构来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
判定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属于一裁终局,应当严格按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而无论劳动仲裁裁决书的载明事项系一裁终局还是非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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