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晨宝马325最高院: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索赔-须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法院的刑事判决为前置证据@律师门诊(原创559号)-加度律师

最高院: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索赔/须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法院的刑事判决为前置证据@律师门诊(原创559号)-加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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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摘 要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需要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蒋申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SOURCE OF CASE
案例来源
《周剑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402号
KEY POINT| 裁 判 要 点
1.当事人在提起虚假陈述诉讼时,应当以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证明证券虚假陈述事实的存在,此为当事人提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诉讼并为人民法院受理的前提条件。
2.《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若干规定》已施行十几年时间,较之制定该司法解释时而言,目前证券市场等相关情况已发生一定变化,但该司法解释目前仍然有效,在其未被废止或修订之前,原审法院继续适用并无错误。
ORIGINAL TEXT|裁 判 原 文
周剑明申请再审称: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若干规定》)第六条并未对未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裁判文书等条件的案件是否受理作出明确规定,周剑明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至于被告是否适格,属实体审查问题,而非程序审查问题。原审法院驳回周剑明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
(二)威华公司、李建华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存在未披露稀土行业准入进展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而该相关信息均属依法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赵小熠。威华公司、李建华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风流岁月。 (三)《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若干规定》于2003年施行,至今已经过十几年的时间,证券市场等相关情况已发生较大改变,如继续适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若干规定》规定的前置条件,对受害投资人而言,显然有失公平。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精神虚怀若谷造句,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法院在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作为前置条件。如果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以该前置条件为由驳回起诉,显然不符合司法解释精神。周剑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是周剑明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本案系周剑明以威华公司、李建华等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权益受损为由而提起的民事赔偿之诉,对于周剑明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当按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由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受理条件及提起诉讼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于都人才网,《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若干规定》第六条作了特别规定。根据该条第一款,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为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投资人以其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夭水无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华晨宝马325,请求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其损失的我不是李连樱,应当提交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具银恩典。据此,当事人在提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诉讼时,应当以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证明证券虚假陈述事实的存在,此为当事人提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诉讼并为人民法院受理的前提条件。不符合上述前提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虽然诚如周剑明所言韩城暖恋,《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若干规定》已施行十几年时间,较之制定该司法解释时而言,目前证券市场等相关情况已发生一定变化,但该司法解释目前仍然有效,在其未被废止或修订之前,原审法院继续适用并无错误段国诚。本案中,周剑明在起诉时提交的(2015)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李建华个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而对于威华公司、赣州稀土集团、招商证券、西南证券在威华公司重组期间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周剑明并未提交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加以证实,其对威华公司、赣州稀土集团、招商证券、西南证券的起诉不符合《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根据立案登记制改革规定水原有纱,人民法院秉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工作要求,实行登记立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亦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周剑明对威华公司、赣州稀土集团、招商证券、西南证券的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案后语: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主要依赖于上市公司公开的各种信息、报表等进行决策,上市公司进行虚假陈述必然会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并损害资本市场利益和国家金融监管利益,上市公司及其他陈述人必须对其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不以投资者有实际的损失为前提,既使陈述人虚假陈述并未给投资者或公司股东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陈述人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现有立法规定,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但在实践中处理三者关系时红牌太监,应以维护投资者民事权利为出发点t90ms,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树立法治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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